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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维修资金
使用
管理办法
答: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住房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答:
《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保障城市居民区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改建,提升居民居住环境质量而颁布的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各地应建立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并及时、足额缴存维修资金,用于居民区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改建。具体而言,各地应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资金缴存、...
房屋维修
基金
管理办法
答:
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和管理房屋维修基金,
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与物业公司沟通:在发现问题后
,首先可以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要求其按照规定设立和使用房屋维修基金;2.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业主也可以向住建、物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要求其对物业公司进行...
住宅
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答:
项
维修
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
房屋
、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
管理
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应至...
住宅
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答: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
房屋
入住手续前。
住宅
专项
维修资金
的计算法为:1、商品房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的数额计算;2、公有住房的业主交纳每平米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计算。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轿历迹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
维修
基金
管理办法
答:
第一条为加强
住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
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
专项
维修
基金使用
办法
及细则
答:
使用
办法
:专项
维修资金
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
住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细则: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管理
,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房屋
大修基金使用
管理办法
答:
3、业主大会成立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
管理
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
住宅
专项
维修资金
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法律客观:《物业管理条例》七条业主...
2021年
住宅
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
住宅
专项
维修资金
的
管理
,保障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
青岛市
房屋
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答:
本
办法
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
房屋
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房屋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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