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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厦门市
临时建设
管理
暂行规定
答:
第十三条 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经城市规划
管理
主管部门批准,现仍在使用的临时建设已经超过期限的以及未经批准的一切违法建设,应自本规定
施行
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处理。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临时建设参照本规定施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
市城市
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厦门市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
管理
规定
答: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由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依照《
厦门市
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违反有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规定的,物...
厦门市
港口
管理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厦门市
港口
管理
,促进港口事业发展,推进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
城市
建设,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经营、保护及其他与港口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港口是指本市供通商...
厦门市
环境噪音管制办法
答:
第五条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环境噪声管制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
实施
、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本市与环境噪声管制有关的其它行政机关依照下列规定行使职权:一、厦门市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辆的噪声监督管制;二、厦门港务监督负责港口船舶噪声的监督管制;三、
厦门市城市管理
机构负责社会生活...
厦门市
环境保护
条例
(2021)
答:
实施
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日内移送有关...
厦门市
燃气
管理条例
如何规定燃气工程的建设审批程序?
答:
厦门市
燃气
管理
在第二章中明确了相关职责和规定: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调其重要性。燃气主管机构需依据
城市
总体规划,编制详尽的厦门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过市规划部门的综合评估后,最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六条,燃气工程的建设需严格遵循专项规划,新建、...
厦门市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的
实施细则
答: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
厦门市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劳力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
管理实施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厦门市至2000年
城市
建设发展区域规划,征用土地规划区范围为:(一)
厦门岛
;鼓浪屿岛;(二)集美区:(1)集美镇...
厦门市
机动车停车场
管理
办法第一章 总则
答:
本办法适用于
厦门市
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其规划、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管理活动。政府的
城市管理
部门被授权作为本地区停车场的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实施
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在停车场的建设方面,遵循统一规划和投资收益原则,即由投资方负责建设,收益也归其所有。同时,规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和...
厦门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
管理
办法》的...
答:
第八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
办公室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
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厦门市市容环境考评委员会、
厦门市城市
建设管理监察支队要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厦门市
燃气
管理条例
答: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燃气的供应、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
厦门市
市政行政
管理
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劳动、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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