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5

厦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第八章专为附则部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首先,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市政府有权力依据本条例制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具体规则,以确保农村地区的环境整洁和卫生标准。


城镇地区的定义在第五十七条中明确,包括市区、建制镇的中心区域,以及风景旅游区、工业集中区等城市的建成区域。这些地方的环境卫生管理是条例的重点关注领域,需严格遵循条例要求。


对于一些特殊的垃圾类型,如工业垃圾、航空垃圾、船舶垃圾、特种垃圾以及海洋废弃物,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现有法律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那么应遵循这些专门法规,以确保这些特殊垃圾的妥善处理和管理。


最后,条例的实施时间明确在第五十九条,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一章节的附则内容,为厦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供了全面而详尽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扩展资料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2007年11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法律责任、附则8章59条,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