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美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林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风景区、游园、街心花坛及道路和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苗圃、花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生产用地。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区内的专用绿地。
(四)单位包干营造管理林地。
(五)铁路、公路、干渠两侧和水库周围的绿地。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分级负责,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市和区(县)绿化委员会,分别负责全市和本地区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市园林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共绿地和市区绿化植树工作,乌鲁木齐县和农垦局负责乡、镇及农垦团场的绿化植树工作。第四条 驻本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都有绿化植树、栽花、种草的义务和管护树木、绿地的责任,都应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完成绿化委员会分配的绿化植树和管护任务。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本市的绿化建设规划,应按照乌鲁木齐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由计划部门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市区的绿化规划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管理部门制定,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市的绿化规划制订本地区的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铁路、公路、煤矿、水库、干渠等地的绿化植树,根据全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
机关、厂矿、学校、部队的庭院和门前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住宅区的绿化由房屋产权所属部门负责,由用房单位、住户和街道办事处管护。房产权交叉地区的绿化,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护,经费由房屋产权所有者和居民分担。第八条 各种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应占用地总面积的10%以上。小区改造的绿地面积,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新建工厂应高于30%。
(三)新建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单位在中心城区的不得低于25%,在新市区及郊区城镇的不得低于30%。
(四)新建道路、公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一般不得低于干线总宽度的20%。铁路两侧绿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10米,水库周围的绿带宽度不得少于20米。
(五)旧城区的单位,绿地面积由园林部门同街道办事处共同核定,限期完成,一般不得低于18%。
以上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设计、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第九条 凡年满十一岁至六十岁的男性、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为便于计算,按照每年每人植树3-5株折合为两个工日。各单位按在编人员的70%核定参加义务植树的劳动人数。
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工日的单位,由区(县)绿化委员会按所短缺的工日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第十条 进行各项建设项目(包括小区建设)时,建设资金预算中应包括绿化建设费,金额为基建总投资的1%(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绿化专项经费不准挪作它用。绿地的征、迁与建设用地征、迁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将50%的绿化建设费作为绿化保证金交园林管理部门,未交纳绿化保证金的,建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在各项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园林管理部门验收绿化建设。经验收合格后,退还绿化保证金。第十二条 道路、巷口的绿化涵管、涵洞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修建。通向单位的路口涵洞,由所在单位负责修建。位置、高程、管径、长度,要与道路规划设计一致。第十三条 绿化用水应贯彻节约的原则,多方挖潜,共同解决。所用渠水按农业、林业用水标准收费;自来水按成本收费;公共绿地的绿化专用水井免收水利资源费。第三章 花草林木权益的享有第十四条 保护花草林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花草林木属全民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在院内种植的及按市绿化委员会规划包干种植的花草林木属本单位所有。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种植的花草林木,归集体所有。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共同种植的花草林木,归共同所有,按双方签定的合同分享收益。
(五)城镇居民在庭院内和门前屋后自费种植的花草林木,归个人所有。
(六)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花草林木,按承包合同分享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