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图:C,D,F都是挂的A集团公司管理,每个公司独立核算。具体不知道有没有A集团公司,只知道有A公司也是投资。员工(1)签订C公司劳动合同,一年后D公司成立,招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叫员工(1)管理,口头说2公司都给一些工资。但一年后D公司未给分文,同时F公司成立。但相同岗位的人辞职不干,C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要求员工(1)再管理F公司(1个人管理3个公司)工资由原来的提成工资变为固定工资(和管理C公司工资差不多有时会低),如员工(1)不同意就只有选择调岗或辞职。请问这样合理吗?如不合理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管C公司时工资2500-3500,管3个公司每个公司出1000
管理C公司工资2500-3400(扣除保险后得到的)管理3个公司的话就3000。员工(1)可以拒绝管理其他2个公司吗?员工(1)岗位IT专员。
追答这样对员工(1),明摆的是以大欺小,这样的薪金条件员工1必须拒绝,因为这样的薪金完全不合理。假如公司以你不服从调剂要你辞职,你可以拿到你的全额工资和奖金并索取相应的赔偿,赔偿标准见劳动法
3个公司都由一个投资公司投资的,那这3个公司是不是属于一个集团公司?还有就是要是拒绝就面临着调岗或失业,再找工作就难。
追答只能说是关联企业。如果因此而被解除,那么属于违法解除。你有权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至于是否投诉,你自己决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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