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防御措施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31
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第四章着重于防御措施的实施和管理。首先,市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需强化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当出现干旱加剧、严重冰雹、森林火灾、公共污染事件等情况时,应适时进行人工干预(
在干旱、严重冰雹、森林火灾、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等可能引发气象灾害的特定条件下,应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为了有效应对雷电灾害,气象主管机构需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预测水平,加强对防雷工作的指导,并对防雷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需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对防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安全。
)。规定了一系列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如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地,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等,且防雷装置需定期进行检测(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各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设施,防雷装置的检测周期有所区别。
)。

气象主管机构还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需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为政府部门的防灾减灾决策提供及时的数据支持。)。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在面对气象灾害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防御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