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江苏南京地区
1. 三个月的试用期满了,试用期过后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三个月试用期的保险钱由谁出?是由公司方面全额补交?还是由我后面的工资里扣下补交?
2. 6月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7月17日办理好了劳动就业证并交给了公司。合同法好像规定,在要办的手续齐全后,公司在5天内要办理好合同公正和劳动保险缴纳。公司方没按时完成的,合同视为无效。不知道对不对。
3. 公司说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二份),一份由公司保管,另一份放进档案里,我没有,如果要,只给复印件。只给我复印件,这样合法吗?或者说这样可以吗?另一份放进档案里,说是计算保险年限要用,有这回事吗?
敬请相关人士解答,并给出法律条文。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