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适用于爷爷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2000年)在父亲名下的门市房吗?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适用于爷爷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2000年)在父亲名下的门市房吗?

第1个回答  2012-03-30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门市房是你爷爷在你父亲婚后购买的不动产,而且产权也登记在你父亲名下,那么安照第7条的解释就可以认为门市房是你爷爷对你父亲的赠与,属于你父亲的个人财产。
第2个回答  2011-11-13
不适用。
第3个回答  2019-03-15
如果有证据证明此事,当然可以的。
假如无证据但你母亲同意认可资金来源,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