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能否“借阅”档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7
案例一:某企业希望扩大经营规模,需向省里立项,却发现无法提供企业成立的原始文件。该企业曾向档案馆查询,虽在目录中找到了相关文件,但在提取案卷时,意外地发现原始文件缺失。经查,文件在进馆前已被某人借阅,并在案卷备考表上签注了利用者的名字,日期早于进馆时间。
案例二:笔者在县档案馆工作时,一位常委为撰写组织工作报告,派员至档案馆借阅《人民日报》合订本。尽管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合订本最终未能归还,对资料保管造成了损害。这两个案例,一为档案室借阅丢失,一为档案馆借阅丢失,均表明档案馆借阅档案存在丢失风险。
如何预防档案丢失?显然,避免借阅是方法之一。《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并未出现“借”字。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档案利用包括阅览、复制和摘录,但并未明确提及借阅。《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中解释,阅览指的是在档案馆内查阅档案原件或其复制品,并未涉及借阅概念。
尽管《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旨在避免档案丢失,同时提供多种利用途径,但它们并未明确规定禁止档案馆借阅档案。然而,档案馆作为保存国家和社会重要档案的公共事业管理单位,应遵循“法无许可不可为”的原则,因此,不应借阅档案。
尽管《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已实施二十载,但关于档案馆不得借阅档案的观念并未得到充分执行。档案馆的利用制度及教科书普遍存在“档案借阅”相关内容,显示增强档案法制意识、执行档案法仍需努力。
参考文献:
[1]郭树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93.
[2]陈兆祦、和宝荣、王英玮主编.档案管理学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