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利用其设备、材料、能源、技术成果和内部技术资料,侵犯单位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需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此行为可依据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技术贸易活动中非法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或为非法转让提供帮助,侵犯单位或他人技术权益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技术贸易活动中泄露国家重大技术机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据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技术贸易活动中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诈骗或其他违法活动的,相关责任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指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进行认定登记,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将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87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