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上海一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做木工的分包工程,工地在在杭州,18年底前拿劳务公司300万承兑汇票做劳务费,当时近年底为了尽快拿钱按照公司要求写下承诺保证用于发放农民工资,但由于17年时的农民工资全部是自己垫付,所以300万承兑里面提取了自己垫付的那部分,劳务公司迄今为止未结账,于今年11月20号在上海告我们诈骗罪,请问罪名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