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监管主体不对怎么处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8-03
1、对于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活动的,由于政府采购规定其主要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因此,如果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活动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
2、对于非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投活动,《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由主管部门监管;
3、最新的发改委三定方案规定,发改委为招标投标工作的协调部门,因此发改委也有权监管全国招标投标工作;
4、根据采购人的性质不同,有权监管部门可能还会包括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国资委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1-02

1984年我国引入竞争性的招投标制度以来,建筑产品交易逐步走向市场化。在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也逐渐暴露出各方主体权责不清、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等弊病,亟待制度改进。
为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作用,指导意见从四个方面、十七项措施加强了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优化招标投标方法,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在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即要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之外,指导意见也将“夯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修改为“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这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清晰区分的首要责任与主体责任相统一,有助于夯实各方责任。
在政府投资工程中,指导意见补充强调了“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这针对当下合同工期明显少于合理工期或定额工期的泛滥现象,一方面要求招标单位从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另一方面要求中标单位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周期,两相结合保证招投标效率的最大化实现。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



指导意见将意见稿中的“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3至5家不排序的候选人”修改为“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了一致,维护了政策与法律的统一性。
从意见稿“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本区域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到指导意见“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本地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对接平台的进一步精确有助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健全与完善。




指导意见全面修订了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具体部署,删除了“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并在意见稿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对标国际,建立工程计量计价体系”、“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以及“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三点,从计量计价体系、造价管控与咨询、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这前中后三个层面引导价格机制的市场化发展。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指导意见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主体自“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收束至“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避免“多方监管”变成“谁都不管”,并将原合同履约监管中的“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调整至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中,更具合理性。
在评标专家监管中,指导意见删除了意见稿中“对不能胜任或存在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这一缺乏清晰衡量标准的措施,保留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因而评标专家考核和推出机制的可行性更强。




在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中,指导意见将“招标代理机构信息主动报送制度”改为“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制度”,一方面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另一方面也鼓励监管部门加强对于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的引导,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
在合同履约监管中,指导意见将“对中标单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改为“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这将信用风险中的无能力履约和无意愿履约情况明确区分开来,着重强化信用记录对于故意违约行为的风险判断和揭示作用。



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在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中,指导意见将“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修改为“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表述保持了一致。这也扩大了高保额履约担保的试行范围,为地方治理最低价中标、合理低价中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留下创新空间。
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中,指导意见删除了“压缩招标公示时间”的要求,并将信息公开的“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修改为“公共服务平台”,前者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后者则与“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本地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的修改思路一致,通过提高表述的精准度增加政策执行性。




梳理指导意见的修改之处,不难发现成文政策更具合法性与可行性,充分体现了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秩序、退出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市场交易秩序中的维护与引导作用。期待指导意见的下发和落实能够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长远推动建筑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