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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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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相似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肆拾肆条规定
答:
二、本
条第一款
是关于临时建设的规划许可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实施规划许可管理的临时建设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临时建设,其他区域内的临时建设无须事先取得本条规定的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机关为城市、县
人民
政府的
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条件是:不得对城市、镇的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怎么解释啊?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解释: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准予进行施工建设的法律凭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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