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和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调整方案,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治理任务,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科技、农业农村、商务、水利、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鼓励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产生活方式。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达标后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污染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县(市、区)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扣缴生态补偿金。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控制和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排污单位。第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禁止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对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辖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完成整改。第十二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