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2021)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二、删去第四条第二款至第五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乡道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符合相应技术等级的要求。国道、省道的建设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县道的建设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必要的服务、管理设施。”六、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努力增加财政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删去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依法征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七、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新建公路取代原有公路的”修改为“因新建公路,原有公路功能或者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管理养护主体的”。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道、省道的养护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职责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道的养护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乡道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依法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养护管理。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十、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十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严重受损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受损公路的修复建设纳入应急养护工程,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给予抗灾物资、资金支持,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十二、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后增加“禁止在公路两侧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绿化带”。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十四、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交道口安全治理,对不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平交道口,逐步归并减少;对交通事故多发的平交道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标志、标线,设置信号灯、示警桩、减速装置等设施,必要时予以改造或者关闭。”十六、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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