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请问,如果是女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但是因为是女婿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所以名字只能写成女婿的,这种情况房屋产权是否属于女儿的?如果离婚的话,这个不动产怎样才能完全属于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