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的问题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请问,如果是女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但是因为是女婿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所以名字只能写成女婿的,这种情况房屋产权是否属于女儿的?如果离婚的话,这个不动产怎样才能完全属于女儿?

第1个回答  2011-08-21
你的情况是这样界定的:无论谁出资购买的房屋,只要产权登记的女婿名下的,就是女儿和女婿的婚姻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岳父母的出资只能认定是赠与。如果你们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办理。
第2个回答  2011-08-17
如果你仔细分析司法解释的话会发现,婚后的房屋如果属于一方而不是共同财产的前提必须满足两个:第一,是由一方出资的,或是一方付得首付。第二,就是房屋产权登记为出资人一方的名字。
所以也就是说,如果两样有其一条件不满足则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按照法律上的惯例还会有一条规定就是,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其实就是废话了,在中国绝大部分夫妻还都做不到婚后或是婚前签协议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8-27
岳父母出资如果没有申明是赠与双方,按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是视为赠于女方一人的,属女方个人财产。
第4个回答  2011-08-17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的话,除非男方放弃或过户给女方
纵横法律网 梁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