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取消我的中标资格,就发了一份告知书给我们,内容是对这个项目重新招标,请问这个合法吗?详细如下:

异 议 书

(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车辆段和控制中心厨房设备项目进行重新招标的告知书)
因2013年1月31日收到贵单位送达重新招标告知书副本的“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车辆段和控制中心厨房设备项目”对我公司作出“不具有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报价偏离市场价过高”处理意见,现提异议。理由如下:
一、我公司没有资格参与本项目前期的咨询、设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29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以及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认定等相关规定,只有取得行政许可的咨询机构才有资格承担相关咨询、设计等工作。再者,我公司许可的经营范围只有一般经营项目,根本没有许可经营项目。其次,本招标项目是厨房设备(属货物),设计单位是中铁二院,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5]第27号),并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第30号)。
二、我公司的本次投标报价完全是合理的正常价格,不存在偏离市场价过高。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相关条款规定来依法定价的;二是依据“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车辆段和控制中心厨房设备”《招标文件》的报价规定进行报价的;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权力机关应当是物价职能部门;四是我公司的报价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市场竞争原则;五是本招标项目参与竟标的投标人共有五家,而我公司的报价最低。(并提供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12年10月10日的投标报价清单,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标报价清单及外购件设备厂家的进价,(表附后)星星冰箱、新麦食品机械、洗碗机、宁波日进(风柜)等,我公司需在进价成本基础上加收如下费用(管理费用、运输费用、搬运费用、维修费用、安装费用、财务费用、利润10%)充分证明我公司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
三、重新招标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5]第27号)和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车辆段和控制中心厨房设备《招标文件》第二章第8条等相关规定,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贵方对我公司作出的处理意见事实不成立,依据不充足,我公司依据“关于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车辆段和控制中心厨房设备项目进行重新招标的告知书”之“如有异议请于5日内书面提出”特提出异议,请贵方从事实出发依法公平、公正处理。

个人认为:
取消中标资格的主要原因是给该项目前期做过咨询,如确定没有做过咨询。我认为要继续异议,10日后如无合理答复,向招投标主管部门(此案例应该是发改委负责监督)投诉,回复如仍认为不合理,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在质疑、投诉、诉讼期内该项目依法应暂停招标直至案例处理完毕。第二条价格过高应在评标时,由该项目专家委员会做出,而不是评标后再另行组织专家重新判定,属于违反招投标法行为,人为痕迹严重。个人认为可以借助媒体力量,从此案例回复单位重点建设工程招标办、轨道指挥部应是政府下属部门,因此在当地进行投诉、诉讼,效果令人堪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4-10
质疑书写的很明白。请注意以下几点:1、评标结果是否网上公示?如未公示该通知无效;2、注意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如是保函)的有效期,别让招标人和代理机构钻了空子;3、关于投标价格,招标文件或补遗中是否有基准价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没有根本无法证明“低于成本价竞争”一说。贵案质疑前途光明。
第2个回答  2014-04-22
这种结果,你懂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