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使公民的监督权有切实的保障?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4-04
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在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在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摆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面前的一个大课题,需要我们探索和研究,笔者认为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深刻理解《纲要》精神,抓住行政复议监督的关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30条提出:“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行政复议监督工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必须遵循的准则,要深刻理解,认真贯彻落实。要根据《纲要》的精神依法受案办案,公正裁决,积极探索建立简易复议程序和当面审理方式,为当事人提供解决行政争议的公平“平台”,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效率。要积极探索增强行政复议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探索建立较完善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以切实保障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能够提高,行政复议监督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二) 狠抓制度创新,探索行政复议监督的新方法、新方式。一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行政复议监督的新特点、新方法,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方式,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二是改革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 ,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三是加大行政复议监督的透明度,建立公开审理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四是完善办案程序,用制度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期限和责任,严格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与效率;五是完善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强化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六是建立行政复议案卷公开查阅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允许单位、个人查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

(三)提高办案质量,真正做到取信于民。确保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实现行政复议公开、公正、公平、及时、便民,是行政复议监督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力,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确保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无误。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程序规定受案办案,特别是对疑难复杂案件要引入听证机制、专家论证机制,或者进行公开审理,以确保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要按照《纲要》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及时办理简易案件,充分实现行政复议便民的目的。据统计,2004年我省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550件,占案件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756件,占54.50%;以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332件,占10.30%;以市、州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497件,占15.43%.这些案件中特别是县级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约三分之二的案件是简单、事实清楚的简易案件。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就有可能给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甚至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为使行政复议真正做到公正、及时、便民,对简易案件应简化办案程序,直接迅速处理。既保证办案质量,又方便快速,真正树立起行政复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行政复议监督工作队伍 .行政复议人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也直接影响今后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在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已经并将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许多高素质人才去研究和探索。同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程序和期限要求严格,不容有丝毫懈怠和差错。而且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在大幅增加,难度在不断加大,这方面的压力与责任也越来越重,这些均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复议人员显得更为突出,从我省2004年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看,全省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550件,占案件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756件,占54.50%.这就说明71.57%的复议案件发生在县,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复议任务非常繁重,但恰恰相反,目前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力量十分薄弱。所以,必须下大力加强行政复议监督队伍建设,特别是要把增加行政复议人员力量和提高人员素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思想好、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同志选拔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上来;要加强思想理论和业务学习,建立定期培训或轮训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五)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调解结案方式。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调解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基本原则,民事争议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基本特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一切调解的基础以相关当事人拥有实体处分权为前提,没有实体处分权就不存在调解,因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某些权利的情况下,或者各方当事人相互放弃某些权利,调解才有可能,无权利放弃即无调解。而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虽然他们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但是他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作为申请人处于受行政权支配的地位。被申请人行使的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就是失职,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没有实体上的自由处分权。而受行政权力支配的申请人更无权参与国家权力的处分。如果承认行政复议适用调解原则,则意味着允许行政机关可以任意处分法律赋予的职权,意味着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可能被出卖。正是基于这种观点,《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曾经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结案的比例是比较大的,1999年10月至2004年12月,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办结的17124件案件中,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从而行政复议终止的案件309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8.1%.其中2004年申请人撤回申请542件,占受案总数19.09%,比前几年略有增加。在这些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中,除了极少数是通过办案人员解释使申请人明晓了有关法律规定,认识到自己的要求不正确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的之外,几乎都是因为被申请人重新审查并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在申请人撤回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的背后,是行政复议机构办案人员所做的大量协调工作,如指出被申请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说服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动员申请人撤回申请等等。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实际上采取了协调的方法,通过调解结案的。因此要根据《纲要》的精神,结合行政复议实际,继续探索行政复议调解结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营造良好的和谐社会环境。

(六)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础政权组织,对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由于大量的行政管理行为发生在基层,县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处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群众,大量的行政争议发生在这个层面。据统计,2004年,全省的行政复议案件中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占受案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占54.50%;以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占10.30%.行政诉讼案件以乡镇政府当被告的有40件,占4.9%;县级政府部门当被告的369件,占45.17%;县级政府当被告的193件,占23.62%.从以上情况看,县及县级以下政府和政府部门当被申请人、被告的比例分别高达81.87%、73.69%.可见,县及县以下政府和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量大、面广,任务十分繁重。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层级监督功能,依法纠正基层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第2个回答  2013-04-03
首先必须要给与公民实施监督权的自由及途径。其次要保证公民监督权实施后果,避免监督提出意见却不予采纳的后果。最后要维护监督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监督人收到威胁恐吓。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4-03
有谁希望被别人真正的监督?你想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