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03-09
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或者购入的商品(以下简称“产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都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在发出样品时借记“发出商品——样品”,贷记“库存商品”等;
二、原样收回入库,做发出的相反分录。
三、变价销售,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类似于正常销售业务。实际销售时按变价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样品”等。如果变价收入过低,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的,其调整增加的税额计入销售费用为宜。如果变价收入(不含税金额)低于货物账面成本的,考虑管理方面的要求,将其差额部分计入销售费用。
四、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属于视同销售。会计上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发出商品—— —样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回收报废,按其回收入库折价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发出商品——样品”,按其差额借记“销售费用”。
至于到仓库领用产品做样品办什么手续,这个用出库单即可,由管理上要求的相关授权人签字。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