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怎么作废?

上个月我开出两张发票 但这个月对方公司才说是要专用的 那么我原来的发票已经跨月了 应该怎么办呢 是在抄税后 在开一张负数的一样的发票吗

第1个回答  2018-01-03
跨期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发现有错误或发生退货,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冲回。
第2个回答  2018-01-03
在本月开负数:开具时,直接录入发票号码系统就能调出原来的发票,自动就能生成红字发票
第3个回答  2013-07-18
增值税发票跨月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冲回
具体 情况如下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4个回答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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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个回答  2018-01-03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因此,纳税人如发生销货退回在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时,要收回原发票或索取对方有效证明。具体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若购货方发票未入帐,销货方发票也未入帐的,则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与存根联粘贴以备核查。
2、若购货方发票未入帐,销货方发票已入帐的,则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粘贴以备核查,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红字发票。(也就是跨月作废的普通发票)
3、若购货方发票已入帐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帐,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红字发票。
4、购货方的有效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发票字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