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0
1. 奖励条件:
-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改弯,表现突出的;
-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 有其他功绩的。
2. 奖励的种类:
- 授予荣誉称号;
- 记一等功;
- 记二等功;
- 记三等功;
- 嘉奖。
3. 奖励的基本标准:
-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扩展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 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 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 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