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哈尼梯田,是指自治州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境内以哈尼族为代表的各民族开垦和耕种的水稻梯田,以及相关的防护林、灌溉系统、民族村寨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等构成的文化景观。第四条 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统_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将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第七条 下列范围内的梯田实行重点保护:

  (一)元阳县境内坝达(箐口)、多依树、勐品(老虎嘴)片区;

  (二)红河县境内甲寅、宝华片区;

  (三)绿春县境内腊姑、桐株片区;

  (四)金平县境内阿得博、马鞍底片区。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划定,设立标志,予以公告。

  重点保护区外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八条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的划定,不得损害土地、林地、水源及其他各类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设立哈尼梯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

  (三)监测哈尼梯田资源状况,收集、整理哈尼梯田资源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开展与哈尼梯田有关的科研、科普、展示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五)监督指导哈尼梯田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审核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考察、大型娱乐活动、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项目;

  (七)负责哈尼梯田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

  (八)依法收取相关规费;

  (九)负责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十)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旅游、民族、宗教、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投入、上级扶持、社会各界和国际组织捐助等渠道,筹集哈尼梯田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哈尼梯田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政策,优先安排惠农资金,扶持、引导、帮助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的村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第十三条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的集体组织、当地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利用梯田资源从事旅游、专线运输、餐饮、住宿、民俗展示、文体娱乐等的优先经营权。

  鼓励梯田承包权人在不改变梯田原貌的情况下,利用梯田资源,采取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哈尼梯田的开发利用。第十四条 在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实施房屋、道路等工程建设以及旅游开发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五条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其布局、外观设计和色彩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修缮、改造、新建民居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保持传统建筑风格和色彩,沿袭传统结构和传统工艺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