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深化法律监督,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二、检察机关办理下列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二)积极稳妥探索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三、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磋商、公开听证、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自我纠错,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发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存在被严重侵害风险隐患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发送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检察建议,可以采用直接送达、公开宣告等方式送达,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对于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将检察建议抄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四、检察机关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依法提起诉讼。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公告期满后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标的额较小、侵权人有赔偿意愿的案件,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修复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在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达成赔偿协议。五、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案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核实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司法卷宗材料;

  (二)约谈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负责人;

  (三)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五)进入涉案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样、检测等;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调查核实时,检察机关可以请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六、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和阻挠。妨碍调查核实的,依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通报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被调查单位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作出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检察机关;

  (三)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七、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自觉接受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配合做好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并在鉴定评估、政策解读等方面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支持。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回复检察建议的落实和整改情况,因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处罚时限等客观因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附整改方案,整改完毕后,及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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