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0-10-16
外聘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符合项目管理招聘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 外聘人员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五条 外聘人员使用的原则:
1、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2、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建筑行业招聘。
第二章 外聘人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定编、定员规定,对公司所需的部分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七条 根据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分别拟定招聘条件。通过试用,经项目经理考察、考评,批准后录用。
第八条 外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从事本岗位健康状况要求。
第九条 外聘人员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订专项劳动合同。
第三章 外聘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条 外聘人员的薪酬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考核工资按其完成的工作业绩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的薪酬实行按月或按季考核,按月或按季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外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由个人自行办理,公司不再负责交纳此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享受公司同等岗位人员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
第十四条 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职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所有休假按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在非工作时间内出现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外聘人员因病离岗治疗,公司不负责任何医疗费用。聘用期间因病死亡的,由工会根据情况给予家属安抚费,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岗位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布置安排其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并按照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核。外聘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解聘,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1、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上岗过程中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
4、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视其岗位情况有权推迟批复,但不超过两个月,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项目所有外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外聘兼职人员聘用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邮编: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邮编:
鉴于乙方为兼职人员,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平、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1. 本协议期限为 1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 乙方提供工作内容为:。
3. 甲方为乙方□提供 / □不提供(由乙方自行解决)办公场所。
4. 乙方的工作时间,本协议采用第(2)种工作时间。
(1)无固定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相对自由。乙方不用到甲方出勤,双方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联络,确因工作需要乙方到甲方商议时,乙方应前来甲方商讨。
(2)有固定工作时间,同甲方全职人员的工作时间。
5. 乙方不享受甲方全职人员的福利、社会保险、晋升等待遇,除劳动报酬外,公司不再提供其他待遇。
6. 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及时间
(1)乙方兼职期间的劳动报酬为每月人民币 元整,按月支付,通常在下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上月劳动报酬。
7. 乙方获取劳务报酬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8. 甲乙双方之间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故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9. 乙方如需经常到甲方沟通,则甲方视情况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10. 如果需要乙方代表甲方到客户处出差,则相应的出差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报销,具体差旅费标准按甲方现行差旅管理办法执行。
11. 乙方同意协议期内的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兼职工资。
12. 工作要求
(1)协助《天物空间》项目运营。
(2)乙方应按工作任务进程,每月提交书面的总结报告。
13.乙方的责任
(1)服从甲方的任务安排,按甲方任务书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无特殊原因,不能拖延任务完成时间。
(2)乙方对在甲方兼职期间接触或掌握的甲方有关信息、文件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相关的信息。
(3)在对外工作中代表甲方,不得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否则甲方将追究法律责任。
14. 乙方的权利
(1)向甲方索要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或文件
(2)根据所完成的工作,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15. 乙方因履行甲方职务而产生的所有劳动成果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1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乙方服务的项目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3)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4)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5)因本协议签署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17. 聘用协议的终止或解除
(1)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不达甲方要求的,甲方可终止或提前解除本协议。
(2)乙方在聘用协议终止或解除时,必须将所有与甲方相关的文本或电子的文件和资料归还甲方。
(3)乙方如需终止或解除聘用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处理好手中的工作,做好交接工作。(4)乙方应在聘用协议终止或解除前3日内,办理完交接手续,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完成交接手续后,其最后一次付薪日与甲方全职员工的当月付薪日相同。
18. 本协议届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书面形式依法续签本协议。
19. 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20.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上海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1. 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22.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