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单位的公务员能随意调去b单位工作?其编制还是否保留A单位?还是迁出到B单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11-21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这个编制应该还是留在A单位的,也就是你占着A的编制名额帮着B单位在做事情!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4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由过去的四种变成了现在的三种,把原来的轮换(也称轮岗)并入了转任。以前,根据交流目的的不同,内部交流分为转任和轮换(轮岗)两种形式。但在实践中,转任和轮换这两种交流形式实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分开后反而造成了概念上的交叉重复。因此,《公务员法》在总结公务员交流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合二为一,用转任代表所有的内部交流形式,从而使各种交流形式概念明确,界限清晰,便于实践操作。
(一)调任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即指让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变成公务员的一种方式,是公务员队伍除“录用”以外的另一个“入口”。
虽然同是入口,但是,调任与录用在适用对象、范围和程序上都有所不同。调任的对象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录用的对象则是机关以外的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而不限于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任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副调研以上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而录用则适用于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调任所使用的职务层次要比录用高;调任的程序是严格考察,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考试,而录用实行“凡进必考”,录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
另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调任”,明确规定包含“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而《公务员法》中的“调任”只规定了“调入”一个方面。这样改变的主要考虑是,调出只涉及机关是否同意其离职的问题,从机关来说,既不用“调”,也不用“任”,因此,《公务员法》中的“调任”特指从机关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调进合适人员到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交流形式。
(二)转任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
转任是在公务员队伍内部进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公务员身份的变化,这是转任与调任最大的区别。在机关内部,转任的范围是没有限制的,既包括在本部门、本单位不同职位的专任,也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转任。与挂职锻炼相比,转任虽不涉及公务员身份的变化,但必须转移人事管理关系:挂职锻炼的范围比较广,包括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但不需要转移人事管理关系。
(三)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的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与调任、转任相比,挂职锻炼据有其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挂职锻炼不办理调动手续。不办理调动手续,它只改变锻炼人员的工作关系,不改变其行政隶属关系,锻炼人员在人事行政上仍受原机关管理,只在业务工作上接受单位领导。锻炼期间不占用接收单位的编制员额和职数。
其次,挂职锻炼有时间性。它是一种临时性的交流,根据挂职锻炼效果的需要,锻炼的时间一般是一至三年,锻炼人员在锻炼结束后仍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和职务。
最后,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形式。它的交流单位既可以像调任那样是机关外,也可以像转任那样是机关内,从这一点来看,它是外部与内部交流形式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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