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隐瞒病情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您好,我公司一员工,2012年8月6日来公司,签定了试用一个月合同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当时他自述他的社保在另一家单位,要求我们于2013年给他购买社保,于是我们公司就暂时未为其购买社保,只为其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谁知其于2012.12.7因心脏病晕倒摔伤住院,花费了四万多医疗费。这时才知道他所说的那家单位已于9月断其社保,而且他之前早就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然后我单位立即于12月为其缴纳了社保。其2013年1月出院后,因为社保已断两月,无法理赔,因此我单位暂停掉其社保,由其以个体身份对社保进行了补缴,并进行了报销。现2013年2月,我单位考虑到他今后工作风险太大,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拒绝,我们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合理合法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呢?
而且他的名字现在仍在另一家单位的系统里挂着的(建筑行业的网站系统)。
他以个体身份补缴的两个月社保,我们公司按四分之三的比例给他报销了,发票在公司财务部。
在他住院期间2012.12-2013.1月期间,我公司仍给他计发了病假工资的。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易法通解答:
你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直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追问

因为我公司觉得公司对他已仁至义尽,不想给他出经济补偿,合法不?

追答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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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2-07
那要看员工是什么病,如果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没有以上的情况,那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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