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一员工,2012年8月6日来公司,签定了试用一个月合同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当时他自述他的社保在另一家单位,要求我们于2013年给他购买社保,于是我们公司就暂时未为其购买社保,只为其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谁知其于2012.12.7因心脏病晕倒摔伤住院,花费了四万多医疗费。这时才知道他所说的那家单位已于9月断其社保,而且他之前早就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然后我单位立即于12月为其缴纳了社保。其2013年1月出院后,因为社保已断两月,无法理赔,因此我单位暂停掉其社保,由其以个体身份对社保进行了补缴,并进行了报销。现2013年2月,我单位考虑到他今后工作风险太大,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拒绝,我们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合理合法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呢?
而且他的名字现在仍在另一家单位的系统里挂着的(建筑行业的网站系统)。
他以个体身份补缴的两个月社保,我们公司按四分之三的比例给他报销了,发票在公司财务部。
在他住院期间2012.12-2013.1月期间,我公司仍给他计发了病假工资的。
因为我公司觉得公司对他已仁至义尽,不想给他出经济补偿,合法不?
追答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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