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接受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保密工作制度;

  (二)依法开展定密管理工作;

  (三)分类管理涉密人员;

  (四)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五)依法管理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

  (六)协助查处泄密案件。第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明确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涉密程度高、保密任务重、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多的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密工作机构。第七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下列定密权限确定国家秘密:

  (一)省级机关及其依法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二)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依法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对定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确定本机关、单位保密事项目录,并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由本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负责。

  定密责任人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应当将定密责任人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在秘密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二)定密责任人对定密依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是否准确,国家秘密标志的标注是否规范完整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承办人拟草的承载国家秘密的草稿、修改稿和承载国家秘密的正式文本,均应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第十二条 执行、办理上级或者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定密。第十三条 标注国家秘密应当符合国家秘密标志形式。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 保密期限”、“密级 解密时间”或者“密级 解密条件”。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形式标注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十四条 变更国家秘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应当比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作出变更决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变更的,作出变更决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告知的机关、单位、人员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第十六条 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解除国家秘密。

  作出解除国家秘密决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并书面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告知的机关、单位、人员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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