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天津西青区劳动仲裁做事不公平,还拖拖拉拉的不判决,8月11号开的庭到现在都都不裁判

我的小厂工作,2012年2月19号上的班8月底离的职,到给老板结工资的时候无缘无故的多了5000元的支款没我签字,平时支款都有签字的,还说这做错了那做错了扣钱,说已经没钱了,两口子配合的很好,都没签合同,还不安月开工资,平时都是支款,后来我没办法上劳动局申请劳务仲裁,8月11号开庭的时候那老板也去了,还带着账单,后来仲裁说没签合同是按实际上班的时间赔偿双倍工资,按每月1300赔付,可我的工资每月是5000啊,那老板欠我10000元实际,仲裁问我调解想要多少我说怎么也得赔偿我的损失啊误工费什么的,大概2万吧,可仲裁说不可能一万都到不了,我都无语了,难道仲裁和那老板是亲戚,之后调解不成功,仲裁也不判,说让那老板把工资表什么的复印份交给他,之后就退庭了叫等通知,后来我又去劳动局问了他们说那老板不给他们交材料没法处理,难道让我去要吗?这不是劳动局的事吗?他不交材料是他亏理啊!劳动局怎么这样啊?就不处理了,我该怎么办?请帮帮我

第1个回答  2012-12-03
1、事实劳动关系单纯依照申请人得到的工资为计算基数显失公平,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工资总额除开加班费或者应付工资计算的,可去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2个回答  2012-12-03
西青仲裁非常公正 也就是你自己哪项不懂程序不懂法了。你的工资标准不好确定,说不清哪项是工资哪项不是
第3个回答  2012-12-03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