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民发〔2011〕192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我父亲于2012年8月病逝,为离休干部,生前单位为云南一个大学离休教授,他学校只寄来2000块钱丧葬费和20个月的基本工资,由于我们现在长住浙江,校离退办公室总是以云南昆明不适用这个政策为由,在此问下度友们,云南昆明是否适用该条?

第1个回答  2013-01-12
国家文件是民政部发的只指国家机关人员。不过根据党的一贯政策,企业离休人员1至是享受国家机关人员工资待遇,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也理所当然应参照这个民政部的2011年192号文件执行。像河北,陕西,安徽,北京,江西,浙江,江苏,这些省已经由省级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外发文明确了企业离休人员【有些省如浙江明确含事业】按民政部2011年192号文件参照执行。你知己可以网上再看看。以人家原件为准。
第2个回答  2012-12-06
不是他适用不适用,而是云南省有没有转发这份文件,如果还没有传达下去,那下面没有收到文还是要等待文件的。
建议你耐心等一等,这份文件肯定要执行,你的情况也肯定会补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