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

王桂林诉中国银行某县支行因其缺一肾而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

  2010年1月1日,王桂林(女)与中国银行某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二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种为会计;实行六个月试用期;合同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期间工资3500元。合同期间,如因王桂林自身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的,中国银行某县支行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该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某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科鉴证生效。同年9月的一天原告因生病住院医治并摘除了一个肾。11月1日(未超过法定理疗期)王桂林出院上班,中国银行某县支行得知王桂林右肾被摘除,便以王桂林右肾摘除,存在严重身体缺陷,符合合同规定“因自身原因不能上班”为由作出解除王桂林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桂林不服决定,于同年12月1日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桂林诉称:中国银行某县支行以我少一只肾,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为由,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我不服。因为中国银行某县支行的定性不正确。从医学临床实践看,少一只肾,只要肾功能正常,不会对身体构成严重危害,且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证明我肾功能正常,可以正常工作;从银行工作性质看,银行工作属脑力劳动,我所从事的工作是“银行会计”,少一只肾的缺陷,根本不会对会计工作构成威胁,也不影响银行职员需要具备的外表形象,鉴于上述理由,中国银行某县支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王桂林还提出,其在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且其在周六、周日共计加班6天及5月1日加班1天,中国银行某县支行也未向其支付加班费。  

根据以上案例写出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

第1个回答  2012-12-09
有点难度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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