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得强制要求对方签署本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0


法律视角:《民法典》解析:预约合同的自由与约束

在法律的广阔海洋中,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犹如一对舞伴,预约是为未来本约(如购房契约)铺设的桥梁。例如购房认购书,虽然形式上看似预约,实则承载着实质性的买卖协议要素。


《民法典》对预约合同的约定尤为细致,违约责任并非强制执行签署,当一方未能履行签署本约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寻求违约责任的救济,而非迫使对方履行。这是对合同自由意志的尊重,也是对契约精神的诠释。


违约后果与解除机制

若预约合同未能转化为本约,违约的一方可能面临赔偿损失的责任。若双方在条款协商中无法达成共识,合同有权解除,违约责任不再适用,除非一方故意阻止,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则为合同解除提供了特殊的豁免。例如,政府限购政策导致合同履行受阻,这被视为不可抗力,因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样,政策变动导致合同履行困难,也被视为情势变更,合同可依法解除。


实例揭示

以陈某霞与莆田建工集团的纠纷为例,陈某霞与建工集团签订的《认购书》因条款分歧未能签订。法院判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并非建工集团的根本违约,只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自然终止。因此,建工集团只需返还部分款项,彰显了《民法典》对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严谨处理。


总结来说,预约合同并非绝对的束缚,而是为未来正式合同铺垫的灵活性原则。《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既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也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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