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占总员工的60%以上。怎么不解决呢?有关国家部门干什么用的不知道。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12-19
国有企业,为了规避劳动法、劳务风险,居然公司绝大部分员工为劳务派遣工,在公司与供电公司职工及集体工待遇福利差距太大,简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简直不可思议啊!太黑暗了。
问题的提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具有限制性的劳务派遣,出人意料地空前繁荣。原来不是现在更不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3000多万派遣工,绝大多数的工作岗位不是辅助性的可有可无的,而是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有机组成部分。也不是临时性的,只干几个月,而是固定的,长期存在的岗位。不少派遣工在这些岗位上已经干了七、八上十年了。至于替代性的基本上就不存在。电信、电力、石油、邮政等垄断性企业的基层,几乎是派遣工的天下。因此,现在的劳务派遣,并非一般劳务性质,而是与企业的正式工一样参加企业的生产营运,为所在企业创造财富的劳动者。然而,他们的身份还是临工,处于不平等地位。这种现象,只有用一句话来解释:劳务派遣的要害是把劳动者不当人。
第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被剥夺。派遣公司的服务指南说:“派遣机构按照用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直接使用员工。”派遣单位不使用招进的员工,怎么构成劳动关系?怎么能是用人单位?说白了,这种第三方性的劳动关系,让派遣单位截取了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劳动者丧失了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派遣工被没有合同的用工单位严格控制,许多权益受到侵犯而无处伸冤。这不是对劳动者的愚弄又是什么?遗憾的是,这种第三方性关系,居然写进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具有派遣单位正式职工的资格,与其工作人员一样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将劳动者的身份改变为用来出租的派遣工。简直一是张卖身文书。
第三、派遣工受社会歧视:他们虽然具备了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情形,却没有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的权利,而同属于派遣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同一个企业的劳动的员工也可以。这种规定把派遣工当人吗?不是歧视又是什么?虽然他们大都是具有中专、大学文化和一定技能和体能的青年人,却被认为是无用之辈。临工身份找对象都很难,不少人过了而立之年,现在还是单身汉。
第四、受用工单位歧视。用人单位称之为小工,被划为B、C类员工,没有地位,没有资格参加工会,没有资格参加用工单位的评先、评优,没有发言权,更没有晋升的机会;工资不及正式工最低工资的1/3;没有住房公积;被迫常年加班而无加班费……工资不合理,合法权益被侵犯,找“娘家”,以盈利为目的的派遣单位,怎么也不会违背向用工单位许下的“用人单位只管使用派来的员工”诺言,为他们说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