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外来打工人员,意外导致右小腿截肢五级伤残,现在面临着几个问题,望各位朋友帮忙?如下:

1、(我是嘉兴地区)如果选择继续上班,若干年后再辞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还有没有?即使有的话是不是也要按多少比率来扣除前几年工作的时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说按照缴费基数计算,但是我的缴费基数是嘉兴这边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没有按照我的工资来缴费,我该怎么做?
3、停工留薪期过后,我的工资领取标准是多少?
谢谢大家啦!

第1个回答  2012-12-11
1、若干年辞工解除劳动合同,如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如不足五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按照浙江省人劳厅的规定第五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不是按缴费基数计算,请向当地劳动部门出示该规定,看有无新的规定。
3、不能工作的,按本人工资70%领取伤残津贴。工作的应该按工作的情况领工资吧,这个查不到。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人社发〔2011〕25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追问

谢谢你的回答,关于若干年后再提出辞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事,我也咨询了一些律师说没有,还有一些律师说有,还有的说要比率扣除前几年工作时间,具体的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我今年30岁,请问我现在是工作还是不工作呀?能帮帮忙明确一下嘛?谢谢啦?

追答

这主要取决于你自己的选择。
我个人意见是工作几年再说。

追问

其实我也是想工作几年以后再说,但是我怕到时候工作几年再提出辞职的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没有拉或是很少?这一点能明确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