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到本市市辖区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第三条 暂住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第四条 暂住人口的管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的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招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和发证第六条 暂住人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居民的配偶、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来本市探亲、度假的,由户主告知本单位保卫部门或居民委员会,免于登记。
  暂住在旅馆和暂住在医院治病的人员,分别按规定办理旅客住宿登记和住院登记,不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第七条 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暂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修理业、饮食业、服务业、废品收购业和行医等经营活动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随同本条(一)至(四)项所列人员来本市暂住的人员;
  (六)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第八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在暂住地应当在固定住所,并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申领暂住证,除具备前款条件外,应提交暂住人近期免冠标准照片,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交暂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第九条 申报暂往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暂住人或者户主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水上船舶和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登记造册,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合同,带领暂住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自购自建房屋居住的,由暂住人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五)被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经批准回本市暂住的,由本人携带所在监狱管理机关或劳教机关证明,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第十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暂住人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到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暂住证应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暂住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前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第十一条 暂住人申领暂住证时时,应当交纳工本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费。工本费、暂住人口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第十二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出借和涂改。第十三条 除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可以收缴暂住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暂住人的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行职责。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的暂住人,应及时按本条例规定给予办理暂住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故意刁难。第三章 管理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查验等管理工作,建立暂住人口户口档案,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情况,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措施,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