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执行的案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9

——2005年8.22煤矿“官资撤股”政策(煤矿“官资撤股”政策跟解决房地产价格问题一样,最为够料的政策莫过于剥离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利益链条,因为这里政策执行者同时又是政策的目标群体和政策接受者,然而,谁都知道如果出台这样的政策其执行效果会是怎样)
2005. 8.22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强调要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8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等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通知要求凡政府官员以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入股煤矿的(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逾期不撤资、不登记的就地免职。通知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对清理纠正工作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8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其中一条是“要坚决打击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严厉查处安全事故中的腐败行为。”
“撤资令” 的9月22日大限到的时候,内蒙古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整改期限延至10月。河北的清理工作将于9月30日结束,河南的撤资日期延至10月10日,贵州的整治行动持续到10月中旬。9月23日《潇湘晨报》报道,湖南无一人主动撤资。 9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重申,逾期不主动撤资、申报,一经查实,“就地免职,依法从严惩办”。 这“大限”日期犹如橡皮筋不止一次地宽限,直到2006年上半年,还有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在发红头文件,称“对今年6月再不从煤矿撤资的官员要严肃查处”。这些各具特色的地方“限令”,都突破了国务院规定的最后期限。严肃的国家政令,在执行过程中,变成了可拉可伸的“橡皮筋有些人总结道:对应“官员撤资”这一规定,可能的对策是“更名换姓”;对应“关闭非法煤矿”,可能“明关暗产”;对应“事故重罚”,可能“谎报瞒报”。 大多数官员投在煤矿的通常不是明显的资金,而是权力入“股”,因其极大的隐蔽性,随着监察力度的加强,官煤勾结的形式日益隐蔽,以公务员身份直接投资入股办矿的现象越来越少,有的官员是以权力入暗股,靠不成文的“干股”分红;有的官员则是以家属、亲属、朋友的名义间接入股,清查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地方领导则往往以发展本地经济为理由,对官煤勾结行为态度暧昧、心慈手软。民众的参与如监督举报等等仍缺乏司法上的相应的救济保障。所以不好查实,目前又缺乏官员财产申报相关的制度,对官商行为的处罚规定又失之过宽。中国煤炭需求旺盛的现状使得开采经营煤矿是一个暴利行业,投资入股煤矿的高额回报对不少官员很有吸引力。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