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安行宝死者骑得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因死者无驾照拒赔咋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7

保险公司不给于赔偿属于合法情况。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之,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人民网河池2月9日电河池市宜州市庆远镇的梁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了伤者的经济损失,尔后,保险公司又将梁某及其父母梁某某、陈某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行使追偿权。

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梁某在本人财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65192元,不足部分由梁某某、陈某负责赔偿。

2013年7月12日14时20分,梁某无证驾驶桂M×××××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宜州市怀远镇谭村往怀远街方向行驶时,与对向由吴某驾驶的桂M×××××号两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

造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宜州市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行驶时遇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伤者吴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3192.33元,法院于同年12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保险公司与伤者吴某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吴某经济损失65192元。

同月26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赔偿款转到伤者吴某的个人账户。另查明,桂M×××××号两轮摩托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梁某未满16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华安财保河池中心支公司已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6519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后,有权向被告梁某主张追偿权。被告梁某造成他人损害时系未成年人。

其所造成的损失应先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法理评析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也规定了保险公司有追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保险公司为被告梁某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伤者吴某经济损失65192元,保险公司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行使追偿权利。同时,被告梁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16周岁,其所造成的损失应先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其父母亲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无证驾驶肇事 保险公司依法追偿胜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