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第四章 教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9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第四章着重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教师在教育事业中的重要角色。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如为人师表,忠诚于教育事业,全社会对教师给予尊重。

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省里统筹规划,推动城乡和区域间的校长、教师交流与流动,确保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县(市、区)教育部门特别重视农村和师资薄弱学校的教师配备和培训,为这些学校提供支持。

政府对教师职业发展提供了支持,包括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定期组织继续教育和培训,确保教师队伍的职业素质提升。教师编制的配给则根据实际教学需求,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对于教师待遇,政府确保其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水平,特殊教育教师和农村教师享有相应的津贴。教师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得到保障,工作和生活条件得到改善。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需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实施因材施教,尊重学生人格,禁止体罚或侮辱行为。工作期间,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校外兼职,节假日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偿活动。

学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教师的岗位、职务、薪酬和奖惩都与其工作表现密切相关。对于无法胜任教学的教师,会进行培训,若仍无法胜任,则需调离教师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