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如何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水质达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4

为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相关条例,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环保部门在各级行政区划中承担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主要职责,省、市、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管理工作,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则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市政府和县政府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有总责任,确保其稳定运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费的拨付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状况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拨付。


污水处理厂须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和国家认可的中控系统,实时监控处理过程和排放情况,出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省定的排放标准。


产生的污泥需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需按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妥善处置。设备设施因维修或检修需要暂停运行时,需事先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准。


如污水处理厂出现以下问题,上级环保部门将公开通报并要求15日内整改:逾期未交付使用3个月、已建成未运行或擅自停运。对于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如污水处理厂未设立运行记录、未安装中控系统或在线监测设备,将分别面临1万、3万和5万元的罚款;排水不符合排放标准将被罚款10万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自2010年2月1日起,本规定开始实施。


扩展资料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经2009年12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该《规定》10条,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