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与国企的合作模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26
一、问题的提出

M公司是一家以服务业为主的国有企业,虽然在业务外包领域和其他企业有广泛的合作,主要是把业务外包给别的企业,但在市场方面合作很少。随着M公司向相关业务领域(简称创新业务)的延伸,需要与A公司展开市场合作。

M公司计划与A公司在创新的领域进行合作,主要是由A公司提供市场资源,M公司提供IT技术实力。这里将对M公司与A公司合作的模式问题进行分析。与A公司的合作,采用一般的模式,我们可能面对以下的两个问题:

(1)如果采用比例抽成的方式,将面临如何支付这笔费用的问题,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更加棘手。

(2)如果采用成本加成的方式,不仅仅面临支付方式的问题,还有成本核算的问题。

如果组建合资公司,似乎可以解决费用支付的问题,只要按股权比例分成即可,但又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新公司不能继承M公司拥有的资质,政府对其认可度可能会大打折扣,是否还能顺利拿到项目呢?并且即使政府认可,但新公司并没有实施能力,即使承接了项目,还是要M公司来做,这又涉及到M公司做的成本问题。例如合资公司MA公司承接了1000万的项目,要交给M公司做,M公司说需要950万的成本,其实A公司无法判断。假设成本仅需要800万,那么M公司通过转包给自己赚了利润150万,同时,剩余的50万还可按股权分红(假设股权比例50%)25万,那么M公司赚的了175万,A公司赚得25万。当然,M公司也可以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就告诉A公司,M公司也赚了25。明显,这必然造成不信任的产生。

二、解决大部分问题的一种交易安排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设计一种交易安排。

(一)初步的交易安排

M公司与A公司共同出资设立MA公司,A公司出资1000万,M公司出资200万,无形资产作价800万,M公司占股50%,A公司占股50%。

以M公司为业务承接主体,可利用M公司的资质获得政府的信任。

假设承接一个1000万的项目,由M公司作为签约主体。M公司扣除合理的税费50万后(按现行税收政策可计算出),950万全部转包给MA公司。这时,从收入的数字来看,M公司获得了收入1000万,同时外包成本950万,MA获得了收入950万。

MA公司完成此项目的交付后,假设成本是750万,则产生利润200万元,扣减税费后剩余140万元,M公司和A公司按股权比例划分此利润,各获得70万元。

(二)关于人员支持的交易安排

前面是假设MA公司完全具有交付能力(人员可由M公司派驻),才进行交易安排设计。但事实上,尤其在初期,MA公司不可能有完全的交付能力,必然要派出人员支持MA公司。最简单的做法就是派30人到MA公司,其工资由MA公司发放。但我想很可能没有人愿意这么做,仍希望保持M公司的身份,尤其是在创新业务不明朗的情况下,M公司也不希望这30人闲置,希望提高其复用效率。

如果M公司无法派驻技术人员,则可由M公司派出员工支持具体项目,但派出员工支持具体项目,又涉及到员工定价的问题,凭什么A公司要认可M公司员工的定价呢?如果通过员工定价M公司把利润给转移走了怎么办?

这时,建议采用成本的方式计算人员费用。派出的人员打印近6个月的银行工资单,作为定价依据,根据北京市的综合福利的费用,M公司和A公司协商一个人员成本费率,如费率为1.5,即员工工资的1.5倍。MA按工资费率给M公司结算人员费用,其实就是相当于假设这些人是由MA公司聘用的话,其人工的成本有多少,我们通过这种算法基本实现了有效模拟。

对于人员费用,因为整个项目由M公司转包MA公司,而人员费用由MA支付给M公司,为防止重复纳税,可在M公司转包项目给MA时就扣除这部分人工费用。

(三)M公司内部业务的运作与考核

作为M公司内部的业务部门,假设S部门,这种交易结构不一定符合其业务运作惯例,其外包人员出去不可能按成本计算,而是按较高的费用计算,以获得收入和利润。

但事实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前面谈到客户与M公司签约,公司把收入都记到S部身上,这样S部获得了收入。同时S部也付出了成本,这个成本就是其人员在MA的项目上工作的机会成本。同时,S部也获得了利润,利润来自于MA公司给M公司的年终分红。当然,这里会有一个差额,这其实是A公司的利润。

如果没有和A公司的合作,其实这种交易安排对S部也是合理的。如其获得100万的收入,50万的人工成本,30万的外包费用(外包给P公司),其获利为20万,这里其实P公司也获利了5万元,S部也是让利给了P公司,只是这个P公司在我们的交易安排中换成了A公司而已。

因此,对S部无论是收入还是利润的考核都并无影响。

(四)新交易结构的完整例子

在A公司的协助下,M公司和某客户签约1000万的创新业务。政府分两次支付给M公司,项目前500万,项目后500万。

M公司收到首款500万后,组织20人的团队组建项目组,MA公司也有初级技术人员10人加入项目组。M公司20人均年薪20万元,共400万元,MA公司人均年薪10万元,共100万元。假设该项目从1月干到12月结束,即全年。

根据人员预算,M公司首先扣除了半年的人员预算200万元和第一笔税费10万元,即按290万元(500-200-10)把业务转包给MA公司。

假设客户第二笔款及时到账,但由于项目内容变更,M公司多投入了6人完成此项目,且这6人全年在此项目上,也即M公司整体投入了26人。

那么在计算最后一笔的转包协议时,M公司的转包价格为170万元(500-200-120-10)转包给MA公司。

那么MA公司全年获得的收入为460万元,扣除其投入在此项目的初级技术人员费用100万元,扣除项目发生的各项差旅、业务招待费用、办公费等50万元,则项目盈利310万元。扣除税费剩余净利润240万元。净利润全部分红,则M公司分红120万元,扣除红利所得税后100万元,A公司也分红100万元。

至此,A公司协助M公司拿到1000万的一个项目,按五五分成的方式,A公司共获得100万的净收益。M公司S部账面的销售收入1000万,最终获得的毛利100万。

M公司的收益计算可按如下方式:1000万-20万税费-(290万外包费用+170万外包费用)-(200万员工资福利费+200万员工福利费+120万员工福利费)+100万分红=100万。

假设不与A公司合作,如果与其他外包公司P合作,我们自己的人工投入520万,外包费用460万,其最终的收益也是100万元。

(五)新交易结构最大的问题

由于在三个法人之间设计交易结构,其产生的最大问题就是税收问题,可能会产生较大的税收压力。需要探讨合理避税的问题,如在多项目的情况下,分红不一定非要分,而是把另外一个项目外包费用降低也是一种变相的分红,又可以减少税收问题。

三、总结

这种交易结构可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双方成本定价的问题,利润分成的问题,佣金支付的问题。当然,也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但对于双方来说都有好处,对M公司而言主要是规避了佣金支付的问题。对MA而言关键是利用了M公司的资质。对A公司而言,把资源变成了收益。

同时,从发展的角度看,未来随着MA公司的成熟,很多业务开始转到MA公司独立承担,那么M公司和A公司就不需要特殊的交易结构,只要分红即可。

这种结构对A公司也是有利的,即使双方合作最后分道扬镳,MA公司也沉淀了一些技术人员,不可能被M公司全部收编,未来M公司撤出后,A公司可依靠这个班底继续创新业务。同时,M公司也通过这种交易结构熟悉了创新市场,在A公司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利用MA开展业务,其他地区则也可以以M公司为主体开展业务,毕竟业务的骨干大多是M公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