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有高下之分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8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没有高下之分。“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明代三法司主要职责: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

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三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