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 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

  县(区)政府评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并予回执;

  (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完整性;

  (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

  (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

  (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

  (七)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

  (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及其批复,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

  (六)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

  (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

  (一)项目审批单位向评审机构发出评审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

  (五)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项目审批单位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