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铁路安全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依法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铁路监管部门,是指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第六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铁路从业人员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情形,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铁路运输企业、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报告、举报电话,并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报告、举报提供便利。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加强对铁路线路、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的巡查和维护;(三)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铁路运输企业对不能自行处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铁路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统一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并保障经费投入。铁路沿线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巡防管控、安全环境治理、治安隐患排查和矛盾调解处理,开展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第十一条 铁路沿线应当实行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巡查制度,解决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监管的问题,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第十二条 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应当与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车站、列车等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具体分工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南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确定。第十三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和并行铁路的公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道路、桥梁经营维护单位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并行铁路的道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维护和下穿铁路通道两侧道路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