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战争(1856-1860)结束后,中国和法国签订了《天津条约》(又称《中法天津条约》)。这是在1858年6月26日在天津签订的一项条约,正式结束了中法战争。该条约包括了一系列的条款,对双方的领土、商贸、关税、外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下是该条约的主要内容:
开放天津、上海、福州、宁波、厦门五个中国港口,允许法国商人在这些港口进行贸易。
准许基督教在中国传教,并保护基督教传教士和信徒的权益。
确定中国支付大笔赔款给法国,以赔偿战争期间的损失。
割让广东的广州湾及附近的一些岛屿给法国,用作贸易居留地。
设立天津、上海、厦门等地的法国领事馆,并赋予领事一定的权力和特权。
《天津条约》是中国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一,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的耻辱性事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