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献血法》和本办法。
  本省现役军人的献血组织动员工作,按军队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三条 全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依照《献血法》和本办法自愿参加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年度献血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献血工作的法律法规,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落实;
  (二)负责血站采血、供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献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四)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六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站建设,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血站工作创造条件。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教育。第二章 献血管理第八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工作计划,动员、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第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大量用血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公民献血。第十一条 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可以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血站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辖区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第十二条 血站应当设置布局合理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为献血者提供卫生、便利的条件,保证献血者安全。
  血站技术人员必须经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 公民献血前应如实填写健康征询表,血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其免费进行健康征询和检查。健康检查后不合格的不得采集其血液。第十四条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第十五条 公民献血后,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后,发给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冒用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者无偿献血证书。第十七条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应当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检验标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三章 用血管理第十八条 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献血公民享有优先用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