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教师获得香港户口后能继续回原单位工作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3-19
这要看所在学校的政策
第2个回答  2016-03-31
  应该不行。但你可以受聘到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应聘担任培训教师(临时教师)。

  一、得到香港身份应该是得先到原单位辞职或离职,才能到香港申请到香港身份。

  二、国内中小学教师都必须有教师资格证书才能经考试招聘上岗,同时国内教师上后实行教师考核注册制度。即每年考核一次,五年注册一次。注册时要以每年的业内学习、学生评价、领导评价、工作量等考核为标准。五年注册时只要有一年不达标,就不能完成注册,不能完成注册就要收回并撤销该教师资格证书,没有教师资格证书就不能再次上岗当教师。

  你在香港期间肯定不会同时在原单位工作,那么该教师资格证书的工作状态就是空白的,既没有工作量,也没有每年的定期学习等,更没有学生的评价。怎么完成注册。所有的项目都是空白,则你的考核肯定不达标,就无法完成考核与注册。如果你不能完成注册就会被撤销教师资格。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2.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3.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九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