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对保健品的看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05
2019年3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揭牌,成为北京市区县第一个揭牌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启朝阳市场监管新篇章

最近保健行业其实也挺火的,火的很多人都在看笑话。

一个朋友还专门打电话问我最近怎么样,吃的保健品别吃了,小心吃坏了的……等等很多的消息

其实到目前为止从1月8日开始的整治保健品市场乱向的百日行动至今已进行两个月了。

前两天从一个新闻当中得知:

澎湃新闻01-10  14:26的报道:

“打击违规保健品的“全民战争”,向所有人发出召唤

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决定,自1月8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行动的目标很明确: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虚假宣传以及违规传销。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百日行动,正当其时,值得期待。

……保健产品问题早已持续多年,且该行业还在不断发展壮大。而且,保健品市场核心消费群体仍然十分庞大,那就是年轻一代的父母辈、爷奶辈。……何况,老年人比较抗拒生老病死,容易将保健品当作延年益寿的救命稻草。

……因如此,老年人时常分不清保健产品和真正的药物之间的区别……

违规保健品的可怕之处,可能更在于心理层面:明知效果细微甚至全无,但谁也无法阻挡使用者的服用。有关部门的联合整治行动可以打击看得见的违法行动,但要解决看不见的心理问题,是时候开展一场“全民战争”了。

……法律行业的专家也应为保健品的受害者声张正义,扳倒那些非法行医、性质恶劣的保健品企业。医药行业的专家不妨多作科普……

而所有年轻人,也该积极行动起来,说服自己家中的长辈、老人,告诉他们千万不要相信所谓的灵丹妙药。就算需要的是某种心理安慰,也应该为他们购买正规的药物或营养品……

上述内容乍一看似乎真有道理,这澎湃新闻还真够正义的!细一看,发现该报道把“保健品”与“违规”“违法”“无效”“心理安慰”“不正规”等联系在一起,因为保健行业“不断发展壮大”,”消费群体十分庞大”,所以“医药行业”不高兴了,专家要开始“科普”了。法律行业专家也要出头了。

媒体的鼓噪和煽动的确发生了巨大作用。不明真相的群众开始跟风,而相关部门不知出于何种因素,开始提出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这相当于从“立法”角度开始对保健食品进行规制。

而从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立法方面看,对于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立法存在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了客观事实。千百年来,中国素有“食疗”治病的传统。事实上,中草药中有“上品”“中品”“下品”之分。“中品”的中草药具有微毒,不可长期大量服用,“下品”中草药是有巨毒的,必须经医生谨慎使用。而“上品”的中草药是无毒副作用的被国家药典确认为“药食同源”的中草药。

比如“枸杞子”、“大枣”、“山楂”、“淮山”、“灵芝”、“人参”、“莲子”、“银耳”、“黄芪”等等,这些东西在老百姓的餐桌上就是食物,而在医生(中医)手里,千百年来就是治病的良药。无论当作食品(保健食品也是食品),还是当作药物(中草药,国家药典确认),这些都具有治疗或康复疾病的功效。而类似上文这样的报道乃至上述国家颁布的神圣法律法规,公然否定千百年来的事实,而且同样做为法律文件,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与国家药典<也属法律文件>相冲突。为什么会产生这样完全违反客观规律、违背客观事实的法律规定?立法者在立法时难道集体失明失聪?

众所周知,立法者中既有专家学者顾问,又有各行业专业人员,他们不懂国家药典?他们不知“药食同源”?他们不知道“枸杞子、山楂、灵芝”等具有治病、防病功效?绝不是!是有某种“势力”或者说某种“力量”左右了立法者,才制定出如此违背客观真实情况、违反客观规律的法律!而使上述法律法规成为限制中医养生,中草药健康产业、保健食品行业发展的桎梏,以防止“该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最终为“医药行业”让出利益空间。这是公然的“依法”打击中医中草药保健食品行业,公然“依法”维护“垄断”!维护医药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这是百分之百的“立法腐败”!

特别是在实践中,任何一款被批准的保健食品,都必须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就像香烟盒必须标注 “吸烟有害健康”一样,而且,本次“百日行动”强硬要求所有保健食品的经营场所、专柜,必须张贴“保健食品不是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标语。这明明是从法律规定到实际经营各方面都处处提示人们:治病必须得吃“药”。这样有意为之的导向就是在告诉人们,病人不可求助于其他任何途径,只有去医院一条道路。一旦有保健食品可以治病防病便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法律应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准绳,维护正当的、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利”!而中草药和保健食品具有治病防病功效,是广大公众维护自己生命健康权利的可靠途径!上述法律法规完全变相剥夺了广大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是不折不扣的劣法、恶法!应当立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