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交区块链证据材料(区块链证据采信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9-05
深圳区块链公司怎么申请?注册有哪些要求?

怎么注册新加坡基金会:

注册公众公司,这类公司属于非盈利机构,每位成员承担担保责任,公益基金会海外项目无需缴税,新加坡税务局也不会对本地注资和投资进行征税。

一、注册区块链公司需呈交资料:(区块链公司和牌照)

1、公司章程与细则

2、守法宣誓书

3、董事受任书和资格宣誓书

4、身份证明书

5、公司注册地址及办公时间报告表

6、董事、公司秘书和审计师详情表和股票发出记录,需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呈交。

二、公司情况的基本条件:

1、公司名称

填写公司英文名称,结尾以pte.ltd./limited作结束语

2、注册资本

无最高限制,缴足资本无严格的时间期限

3、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一般无限制,客户可根据自己需求填写,字数不超过28个字符

三、公司董事、股东的要求:

1、公司董事

普通公司至少1人以上,公众公司至少2人以上,都必须有1个新加坡户籍或就业证持有者担任公司董事(八戒涉外知产可以提供)。

2、公司股东与股份比例

至少1人以上担任公司股东,董事和股东可为同1人若多人担任股东,则需说明各自所占股份比例

四、其他注册条件:

1、公司法定秘书

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必须委任1名公司法定秘书

2、公司注册地址

必须有新加坡当地的法定注册地址(八戒涉外知产可以提供)

3、审计师

新加坡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必须委任注册的会计事务所作为公司的审计师

收入少于500万新币的私人公司,可免除年度审计

如何区块链技术,让电子数据转变为合法有效的电子证据?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诉讼中大量证据逐渐以电子数据存证的形式呈现,借助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克服电子数据“取证难、易丢失、易伪造”的天然缺陷,确保其能作为呈堂证供呢?

区块链基于多方共识、不可篡改、透明可追溯等技术特征,可以有效解决电子证据“数量大、证据分散、取证难、易被篡改、难以认定”等问题,实现“电子数据“向“合法有效的电子证据”转变,方便电子数据的证据认定,提高司法存证领域的诉讼效率。

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认定链上数据可以作为司法采信的依据。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并于8月1日起施行,首次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同时,确立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以及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规则。

这不仅推动了区块链技术与诉讼规则的融合,更开启了区块链司法模式的发展道路。

易保全是第一批通过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利用自研保全链技术搭建了联盟链,并将区块链与司法相结合,搭建了数据存证公证系统,可以很好地解决电子数据从产生、存证,到公证、举证等全链路可信问题:

上链时,利用区块链技术将数据在事前已进行多方存证,保障存证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上链后,数据同步联盟链上的各个节点进行备份、留存,保障数据的可信性与安全性;诉讼时,证据可在多个司法节点验证、提取,还可在线出具相关司法文书,有效提高维权效率。

黑龙江区块链信息服务怎样备案?

一、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流程

首先,申请人要根据情况提供主体信息、负责人信息、服务信息,记录所需材料图片,然后提交完成。

等待相关部门审核,二十个工作日内回复。

最后经办公室审核后,拿到报名号。已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及其他显著位置显示其备案号。

二、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期的准备工作

1.材料准备:准备与企业相关的个人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电子附件、ICP备案资料、企业产品介绍、公司公章、材料真实性声明文件(附件中官网提供)。

2.首次登记备案信息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主体,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填写姓名、手机号、邮箱等信息,并设置密码后,方可填写备案信息。

三、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内容

需要提交申请主体信息、负责人信息和服务信息:

(一)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分为个人和机构。两者都需要提供的内容包括:注册地(详细地址),根据备案系统提供的模板签署材料真实性证明并上传扫描件;如果有网站,要提供网站首页的网址。

1.个人

个人需要提交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地址、详细邮寄地址,上传身份证扫描件。

2.机构

机构需要提交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地址、详细邮寄地址,并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负责人信息

这部分需要提交姓名、办公电话、身份证、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和身份证扫描件。联系方式,保证联系方式真实有效,是机构法人。

(三)服务信息

信息是归档的主要内容。

1.服务基本信息

服务所需的基本信息包括服务名称、网站名称、URL/客户端名称、官方帐户名、服务描述、信息服务管理机构是否可用以及开始运营前的信息。

如果网站内容需要出版、新闻等相关领域,需要到相关主管省办理前置审批文件,请选择“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且必须上传预授权证书扫描件;否则,请选择“以上任何一项”。

当服务负责人与主持人相同时,请核对服务负责人与主持人是否不同,并请填写服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通过“备案状态查询”选项查看提交的备案申请的审批状态,如未通过、审批中、已通过、未通过。审核结束后,备案系统会以短信和邮件的形式发送通知,备案主体可以登录官网查看审核结果。如果获得批准,将颁发一个记录编号。审核不合格的,说明原因。

2.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分为三类:基础设施提供商、应用运营提供商和技术提供商。

必须提交任何服务内容支持的主链名称。通知系统提供了一个下拉框,列出了主要的主流链,是可选的。如果要提交的链的名称不在下拉列表中,请添加要检查的主链。

(1)基础设施提供商

目前,备案系统提供的基础设施提供方服务类型选项有“矿池、云挖矿以及节点信息”,可以多选。

前述提供方需勾选服务类型和填写主链名称。

(2)应用运营商

目前,备案系统提供的应用运营方服务类型选项有“钱包、区块链交易查询浏览器以及其他”,可以多选。

前述提供方均需勾选服务类型和填写主链名称。其中,区块链交易查询浏览器还需填写URL、年累计访问量、近三月日均访问量、服务器IP地址、服务器部署位置。

(3)技术提供商

目前,备案系统提供的技术提供方服务类型选项有“Baas以及其他”,可以多选。

上述提供商需要检查服务类型并填写主链名称。其中,区块链Y查询浏览器还需要填写URL、年累计访问量、近三个月日均访问量、服务器IP地址、服务器部署位置。

以上所有提供者都需要检查服务类型并填写链名。其中,baas信息服务商必须提交是否提供服务数量、服务对象枚举、软硬件分离、云服务资质、机房位置等信息。其他信息服务提供商也必须提交。上传服务、服务数量、开源、源代码和技术白皮书/文档。

有关部门出具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应当在网站等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备案。《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开始正式监管区块链信息服务。对于信息服务相关从业者来说,备案后就意味着有法可依,避免未备案者被封杀。据悉,目前一些可疑的未注册网站已被屏蔽,服务商应尽快发起申请。

优化营商环境解密区块链证据存证、核验的技术原理

区块链证据

存证、核验

电子数据的存证技术原理,简而言之就是把某一电子数据予以保存,用以证明该电子数据在某一时间点的存在。区块链存证方式就是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哈希值运算后,将所形成的哈希值摘要上传区块链加密保存,而不上传原始数据本身。

原始数据仍存储在本地具有被修改的可能,法官如何确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原始数据一致未被篡改呢?链上数据又有没有可能被篡改呢?

这就要从区块链存证的技术原理说起。

加密存储

区块链存证证据并不是存储电子数据本身,而是将电子数据对应的哈希值存储于区块链,又称哈希值上链。哈希算法是单向加密函数,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很难被破译,任何一个原始数据(及其完全等同的复制件)有且只对应一个哈希值,哈希值也因此被称为“数据指纹”。对原始数据的任何修改都会导致其哈希值的变动,从而无法通过后续的核验比对。

多节点分布式存储

区块链采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即在一个分布有多个节点的系统中,每个节点都独立保存和更新数据,没有维护各节点的中央机构,各节点通过共识机制对数据更新进行确认,由此保证链上数据不被篡改。

举个例子:

有个村子原来由村会计记账,村长保管账本(中心化记账),但会计和村长为私利串通做假账,村民无可奈何。采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去中心化)后,改为公共账本,全村人手一份账本,村中每发生一笔账目,都要广播给全村人知道,村民再将该笔账目计入自己的账本中。

若51%以上的村民确认这笔账目有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成共识,该笔账目就会被计入公共账本中,同时全村人都会将该笔账目添加到自己保管的那份账本中。

若该笔账目有假,则无法通过全村的共识确认,将会被作废。公共账本以多数村民手中一致的版本为准。

链式数据结构

区块链上的数据单元是“区块”,后一个区块除了记载一般数据,还包裹了上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如此传递、环环相扣成“链”,而且电子数据存储于区块链附有时间记录,具有时序性,这使得任何一个区块无法被单独修改,且随着时间经过,修改链上数据的难度和成本也直线提升。

聚焦案例

该技术被应用到我院首例“区块链证据核验”案件中。

银行与贷款人签订电子合同后,银行业务系统使用区块链存证平台提供的哈希计算程序对电子合同文件等相关电子数据自动进行哈希运算,形成相应哈希值后将哈希值上传至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存证。双方发生纠纷后线上立案时,银行在线提交了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

此后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法院当场对银行所提交的电子证据再次进行哈希值运算后,将所得出哈希值与区块链存证平台上的哈希值进行比对,得出“该证据自上链之日起未被篡改”的核验结果,由此辅助法官快速判断该证据自上链后是否被篡改,进而对其真实性做进一步认证。

区块链存证及其核验技术的运用,有效解决了在线诉讼中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难题,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存证、举证和质证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大幅提高了法院的认证效率,审判质效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法条速递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第十六条【区块链技术存储数据的效力】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条【区块链技术存储数据的审核规则】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第十九条【区块链存储数据真实性补强认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致谢:在此特别感谢腾讯集团法务综合部法律创新中心产品总监蒋鸿铭先生对本文撰写的指导和支持。

有相关法律认可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吗?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该规定共36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法认定其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条【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易保全从2014年起就一直深耕区块链技术的底层研发与应用创新,并通过整合司法渠道,推出了保全链、君子签、微版权、仲证宝等应用场景。并凭借专业、合法、合规、安全的一站式服务,斩获了不少国家级荣誉。数字化浪潮下,数据安全或将成为核心竞争力,而在国家大力发展区块链的势头下,区块链存证保障数据安全将成为大势所趋。易保全区块链存证保全中心将在区块链存证、电子合同、互联网司法、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帮助更多企业及机构通过区块链存证有效保障数据安全,彻底颠覆传统模式,引领数字化办公全面升级。

互联网证据是否会被法院认可?

1月2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共36条,尤其是在区块链证据方面,更是用4条内容加以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条【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自2018年起,随着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以及电子证据平台机构紧跟区块链技术发展,随着联盟链技术的发展完善,部分创新电子证据平台企业率先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电子证据领域

易保全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电子证据在上链前、上链时到上链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技术层面,采用区块链、CA、时间戳、加密算法等技术,对平台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签署数据进行区块链存证,从而形成记录全过程关键细节的全证据链,生成不可篡改的HASH加密文件,从而保证数据上链前的真实可靠和上链时的完整不被篡改。

上链后,易保全通过保全链开放平台,把相关数据同步存储到公证处、仲裁委、互联网法院、版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等机构的服务器上;还可在公证处、仲裁委、司法鉴定所、首都知产协会等官网进行可视化区块链查验。确保全流程可溯源,全数据可核验,全链路可信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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