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政策法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
丽水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浙政〔199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
(二)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应按规定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综合部门可多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可多于执行部门。
(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
(一)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市政府行政机关设置。
(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乡(镇)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三)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少数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它非领导职务名称,由市、县(市、区)级人事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县(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二)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三)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五)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
(六)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新录用的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科员;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分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德才表现突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上述任职资格条件要求。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一般不超过50%。
(二)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一般不超过50%。
(三)乡(镇)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正副乡(镇)长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一般不超过30%。
(四)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县处级事业单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参照市级机关规定的比例限额设置;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科级事业单位,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编制数的十分之一。
经考核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占规定的比例限额(即不占核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1.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
2.军队营职军官(含文职干部)转业后,副营职首次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正营职首次确定为主任科员的;
3.大学本科毕业,直接录用进机关工作满10年;大学专科毕业,直接录用进机关满12年;经考试考核从企事业单位录用工作满10年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
4.录用的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分别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的;
5.参加工作满20年,历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确定为副主任科员的。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必须在本单位“三定”方案批复后的基础上,由各部门按以上原则提出具体意见,并附《丽水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表》(见附表),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的,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由市政府确定。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县(市、区)、乡(镇)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要加强对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实绩的考核,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对提任对象要进行为期5天的任前公示。对违反规定、随意放宽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任免非领导职务前,应填写《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其中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科员、办事员,由各部门根据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研究决定,办理任命手续,并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