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市教育局没有下文规定不准学生穿高跟鞋到校园,但绝大部分学校都是这样规定的,学生在校应该遵守校规。但老师扣留学生的鞋,让学生赤脚回家的做法欠妥。没收学生穿在脚上的鞋,涉嫌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侵犯。
构成侵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项构成要件:
1、确定进行某种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
2、在一般人看来该行为已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由于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因此,构成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是比较恶劣的,应当达到侮辱的程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