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廨的上海会审公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会审公廨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规定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若被告系有约国人,须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为无约国人,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所谓会审,空有其名,最后甚至租界内纯粹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须经由外国领事观审操纵判决,是领事裁判权在华的延伸。 上海开埠后,列强在租界内强化工部局权力的同时,又积极扩大强加给中国的领事裁判权,逐步在租界内建立一套旨在破坏中国主权的司法制度。
1843年10月的《中英五口通商善后条约》确立了领事裁判权,上海便实行了这个丧失中国司法权的制度。上海租界建立初期,实施的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不受中国审判治罪,而是由外国领事按照本国条例治罪。根据条约规定涉及到中国人同外国人之间的诉讼,中国人由中国官员审理,外国领事无权过问和干涉。1853年小刀会起义时,大批华人涌进租界,中外纠纷不断发生,英、美、法等国家领事乘机开始审讯界内的中国居民,公然破坏中国主权。仅1855年一年,领事法庭就审理了五百多件华人的案件。小刀会起义失败后,清政府要求归还对华人案件的审理权。经过较长时间的交涉,英国领事巴夏礼于1864年建议在英租界领署内设立理事衙门(又称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由中外互派官员共同审理华洋之间案件。理事衙门初设在英驻沪领事馆内,1886年迁到南京路。具体办法是:上海道遴选的官员任主审官,由英国副领事任陪审官;凡租界的华人犯案,由中国官员单独审理;凡有华洋之间的案件,均需有外国陪审官陪审。如陪审官和主审官发生分歧,由上海道会同领事最后裁决。在审理案件中,外国领事名为陪审,但只要案件涉及他们的利益,外国陪审官实际上却成了主审官,中国主审官倒成了摆设。法庭判决书由审判官盖印后,再由审判官和外国陪审官签字。有时判决书上写上领事的批语:余之意见,中国委员亦表同意。杜文澜任上海道时,一份由他署名盖章的判决书,英领事麦华佗竟在他署印之下加上Approved(批准)字样,俨然一副主子的架势。
1867年,英国领事文极司脱和上海道应宝时商谈组织正式法庭事宜。他们订立了章程10条,经英领事同意后遂总理衙门及各国公使核准。经过两年的修改,《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于1869年4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此章程成了公共租界里畸形司法制度的主要依据。
按照章程,公审公廨的组织办法和管辖权限如下:(一)公廨组织:原理事衙门改为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由上海道遴委同知一名主持。(二)诉讼管辖范围:华人与无约国侨民为被告的民、刑案件。审判权限:限于钱债、斗殴、窃盗、词讼等案件。刑事案件限于发落枷杖以下罪民。判流放罪以上的案件由上海县审断,倘有命案,亦归上海县审理。(三)审判办法:涉及洋人的案件由领事或领事派陪审官会审;凡为外国服役及洋人延请之华民涉讼,亦得由陪审官会审,如案件中并不涉及洋人,陪审官不得干预;纯粹华人之间的案件,领事不得干涉。(四)提传办法:租界内的中国人犯,由谳员派差人提审,不必经用巡捕;受雇于外人的中国人,由领事传达到堂;为领事服务的华人,须经领事同意才能拿捕。(五)上诉程序:华洋互控案件,如不服公廨判决,可向上海道和外国领事控告复审。
实际上,西方列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违背章程,肆意侵占章外的司法权。按照章程规定,洋人无权干涉华人委员的选派。可租界当局却横加干涉,主张华人委员的委任要经他的同意。1904年上海道袁树勋改派法租界公廨谳员孙建臣代理张炳枢,英、美、德三国领事竟具文干涉,声称:嗣后更换谳员,必须先行知照,俟本总领事等照见,始可办理。其次,列强还扩大案件的管辖权。按章程,公廨所判处的罪名,仅枷杖以下的刑案。但公廨擅自判处两年以上的监禁,甚至判无期徒刑。1904年倾向维新的万福华因愤恨前广西巡捕出卖国家权利而行刺未成一案,被英国领事判处10年监禁。1904年,革命军中马前卒的邹容因苏报案被判处3年徒刑,瘐死于狱中。此外,列强还改变会审公廨的判决执行权。公廨判决犯原送县监狱执行。1885年后由捕房执行。为此他们新造厦门路监狱、提篮桥监狱,狱中人满为患,瘐死者日增。 上海会审公廨是中国第一个“西式衙门”的所在,俗称“新衙门”。
西元1843年租界在上海开辟后,外国列强凭借不平等条约中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在租界内设立了领事法庭(Consular Courts)。当时租界内的中国人违法犯罪,仍由清政府的上海地方官(上海知县和苏松太兵备道)审理,而租界内的外国人违法犯罪则可以完全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由各国驻沪领事自行审理。自1853年“太平天国”浪潮席卷长江下游一带以及上海县城发生小刀会起义后,上海华界及其邻近地区有大批难民涌入租界,使租界内人口剧增,不仅改变了先前“华洋分居”的局面,而且华人很快就占了租界居民的绝大多数。“华洋杂处”后如何维护租界内的安全与秩序就成了一大难题,而管理租界内为数众多的华人居民,更是这道难题的焦点所在。为此,先是在1864年,英美租界(后称公共租界)内设立了一个司法机关----“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由苏松太兵备道(俗称上海道台)委派官员会同英国领事审理租界内发生的华人案件。接着在1868年4月,根据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领事商订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英美租界设立了会审公廨(也称会审公堂,英文名为Mixed Court)。
会审公廨是上海历史上在特殊时期、特殊区域成立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根据中外双方的约定,如果案件涉及洋人或洋人雇佣的华籍仆人,由外国领事参加会审或观审;纯粹华人案件,由中国谳员独自审断。
虽然名义上属于中国的司法机构,但是会审本身就反映了外国人对中国在租界内的司法主权的一种损害,中国谳员在职权的独立行使上已经受到了外国领事的越权干扰,双方必然要发生各种矛盾冲突。不仅如此,外国领事还以工部局(驻沪外国侨民设立的租界管理机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Municipal Council)及巡捕房为工具,擅自扩大外方陪审官的权力,无论什么案子外国领事均欲插手,甚至强行陪审并讯断纯粹华人案件,使中国谳员几乎丧失了当堂发落人犯的权力。公共租界内人犯的拘留提押,也几乎全由工部局捕房来执行,然后再转送公廨审判。很明显,外方这种侵占中方警察权和审判权的蛮横做法就是为了将租界内的华洋居民统统置于外方管制之下。
在中国谳员与外国领事、公廨与捕房之间的各种矛盾冲突中,与后来发生的激烈风波直接相关的是派捕监视公廨问题和女犯监禁问题。到了1905年,双方的矛盾已经很尖锐。例如巡捕将押解会审公廨讯断的人犯,无论定案与否,都要带回捕房,而不是留在公廨。按过去的惯例,由公廨发落的女犯一向羁押在公廨所建的女所(即女看守所)里,但此时外国领事,尤其是英国副领事德为门(Twymen),竟借口公廨女所污秽不洁,要将女犯押入工部局新建的女西牢。对于外方的霸道言行,中国地方官府几次三番向驻沪外国领事团提出抗议,但都毫无效果。